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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本级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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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财务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兵团本级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财务局

2016年7月11日

 

兵团本级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财政信息对兵团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6〕56号) 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兵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信息,是指用信息的手段和方法反映财政工作运行的状态和方式,即财政工作的政策、情况、资料和数据等蕴含内容的统称。

第三条 财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财政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包括各类财税制度、财政收入支出制度、会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管理制度。

(二)财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财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权限、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三)财政预(决)算。包括:经兵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兵团本级总预(决)算及经兵团财务局批复的兵团本级部门预(决)算。

(四)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公开的内容贯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专项资金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内容。

(五)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采购结果等招标信息及监管处罚等信息。

(六)财政机关权限和财政监督的依据、范围、程序、方式、时限、财政处理处罚种类、结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及监督、投诉举报途径等。

(七)兵团政府债务信息。包括兵团政府债务限额、余额、限期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公共服务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信息。包括ppp项目识别阶段、项目准备阶段、项目采购阶段、项目执行阶段、项目移交阶段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七条 下列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时间

第八条 财政信息的公开主体包括:

(一)兵团财务局是兵团本级总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

(二)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公开的主体是项目主管部门,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三)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兵团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兵团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四)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财政信息的拥有或制作单位为公开主体。财政信息的公开主体对所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财政信息公开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主要由财政信息公开主体负责,不能明确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兵团有关规定报兵团或者兵团保密局确定。已经解密的财政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的公开指定发布媒体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兵团政务网站、兵团财务局政务网站及各部门、单位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杂志等公众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财政信息的形式。

面向社会申请、直接分配给企业和职工的专项资金,要在《兵团日报》和兵团政务网上同步公开。

第十一条 财政信息原则上由其公开主体按相关程序公开;国家法律、法规及兵团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公开的时间:

(一)兵团本级总预(决)算经兵团党委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预(决)算经兵团财务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应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对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四)公共服务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在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

(五)对财政信息公开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财政信息公开主体自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财政信息公开主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信息的公开应当接受兵团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六条 财政信息公开主体提供虚假的财政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相关单位和个人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兵团各师(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师(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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